時間:2019-02-16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982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規定,共有物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一棟,於2017年度由甲君出面出租給A公司,A公司開立2017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將全部租賃所得開立予甲君。甲君亦據此申報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乙君則未申報。案經該局依據乙君持分比例及該地段租金標準予以核定租賃所得。惟乙君提出該筆租賃所得有重複課稅情事,遂請A公司更正甲、乙2人之扣繳憑單金額。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應正確按各共有人持有部分比例分別開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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