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辦土地分割: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全部共有人)。 4、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或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平面圖正、影本(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已建築使用者)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訂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地政事務所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作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