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的規定申請復查: |
(一) | 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
(二) | 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時,應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
(三) | 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是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經超過1年的話,就不可以申請了。 |
(四) | 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務機關的復查決定仍然不服的話,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