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翁名下有三筆國有地違建物(位於新竹市東區新源街與建中路一帶的市場內),去年他老人家往生, 家人並未辦理繼承登記,由於該違建物公告於年底拆除, 而我先生是長子己在今年年初突然病故, 我與孩子雖為繼承人,但願意放棄繼承該違建拆遷補償金,交由我先生的大姐與弟弟平均繼承。請問我該提供那些文件資料給其他的繼承人去申領補償金.
A: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如超過向法院辦理期限,全體繼承人檢附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以分割繼承方式,仍可達成拋棄繼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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