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縣(市)政府申請,並繳納規費:
(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2)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3)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免附)
(4)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以檢附。)
(5)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6)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者,申請面積未達10公頃,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10公頃限制之文件;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專業技師簽證建築範圍無第49條之1第2項各款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相關文件。如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圖等。)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