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2月17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4: 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2023年2月3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3: 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A: | |
(一) | 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
(二) |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繼承發生日在81年9月18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84.7.19.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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