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8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6: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扣除多少?

A: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的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財政部98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0576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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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5: 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殘障者,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A: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者時、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現行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以加扣618萬元(98年1月23日以前為~102年12月31日者為557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申報時要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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