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9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21: 遺產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應如何補救?

A:這個問題分下面2種情況來說明:
(一)如果在申報期限截止前提出補報的話,不必以短、漏報違章處罰。
(二)如果在申報期限屆滿後而稽徵機關還沒有查獲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從申報期限屆滿的隔天起到自動補報那天止,就應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徵收不必處罰。(財政部69.9.22台財稅第379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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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20: 若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可否申請實物抵繳?

A: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始申請實物抵繳者,如符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其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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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9: 遺產稅辦理實物抵繳,應檢送什麼文件?

(一)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申請書應表明繳納困難,同時應檢還遺產稅繳款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全體繼承人蓋章之抵繳同意書,同意書應敘明抵繳房屋、土地之坐落、地號、面積及持分或其他實物名稱及內容。
(二)抵繳標的物如為遺產土地或房屋,應檢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土地部分尚須檢附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使用分區證明書可憑地籍圖謄本之正本向縣市政府或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實物抵繳經核准後,辦理產權移轉應補送之文件,稽徵機關會詳細函復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應於文到30日內檢齊文件送相關單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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