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 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的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財政部98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057680號函)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7月28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6: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扣除多少?
2023年7月14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5: 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殘障者,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A: | 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者時、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現行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以加扣618萬元(98年1月23日以前為~102年12月31日者為557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申報時要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2)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6月30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4: 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若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應否併計遺產課稅?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 A: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6.25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出讓,仍然要當作他的遺產併計課稅,如該贈與標的為土地,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如該贈與標的為其他財產,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死亡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財政部90.5.21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函)(財政部94.12.7台財稅第09404580700號函)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6月16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3: 死亡前2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應否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 A: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行政法院判例73判466)(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6月2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2: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財產及舉債所得資金,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 A: |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自行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另外,被繼承人不是在重病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借款所得的資金,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是他的遺產,要併入遺產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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