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1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7: 員工因死亡而退職之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A: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係屬被繼承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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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6: 逾核課期間及徵收期間之遺產稅案件,應如何辦理申報?

A:已超過核課期間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仍可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再由稅務機關核發逾核課期間,以便納稅義務人去辦理移轉登記。(財政部74.7.23台財稅第19293號函)(財政部78.10.13台財稅第7806479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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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5: 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A:申報遺產稅時需準備的文件如下:
(一)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擇1)各乙份。
(二)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的,要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如係74年6月4日(含)以前死亡案件,應檢附拋棄書。
(三)繼承系統表乙份。
(四)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准予代位申繳之民事裁定。
(五)被繼承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經於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六)補申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核定通知書或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或註明以前各次申報年度及收案編號。
(七)繼承人係未在我國境內設籍之華僑或遷居國外之國民,如係委託國內人士代為申報,應檢附僑居地之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委託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謄本;繼承人親自回國辦理申報者,可攜帶本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謄本辦理申報。
(八)申報土地遺產,要準備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告現值證明(如土地登記謄本),而這些證明書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九)申報房屋遺產,要準備死亡當期的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所在地主管房屋稅之稅捐稽徵處或地方稅務局出具之房屋評定現值。
(十)申報存款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或存單影本。
(十一)申報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或載有死亡日餘額之集保存摺影本。
(十二)申報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及該公司在被繼承人死亡日或死亡後編製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十三)申報信託遺產或信託利益之權利未受領部分遺產,應檢附遺囑或信託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十四)再轉繼承案件,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或依比率扣除者,應檢附稽徵機關發給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
(十五)申報債務扣除,應檢附債權人出具迄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清償之證明文件。
(十六)主張扣除應納未納稅捐,應檢附相關稅捐之繳款書影本。
(十七)申報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農地扣除額,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謄本等。
(十八)主張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者,應檢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登記謄本。
(十九)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者,應檢附載有結婚登記日期之戶籍謄本、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十)遺產捐贈與政府、公有事業單位及已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應檢附經全體繼承人簽章之捐贈同意書、受贈人受贈同意書。如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應另檢附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董監事名冊、受贈單位受贈時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免納所得稅之證明文件及經業務主管機關證明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之證明文件。
(二十一)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應檢附基本資料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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