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的規定申請復查: |
| (一) | 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
| (二) | 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時,應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
| (三) | 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是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經超過1年的話,就不可以申請了。 |
| (四) | 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務機關的復查決定仍然不服的話,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10月20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23: 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遺產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
2023年10月6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22: 遺產稅適用之核課期間及徵收期間如何規定?
| A: | 遺產稅核課期間的起算: |
| (一) | 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的話,從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為5年。 |
| (二) | 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遺產稅的話,從規定申報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核課期間為7年。 |
| (三) | 至於遺產稅的徵收期間,是從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5年;惟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或已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者,因而由稅捐稽徵機關暫緩移送執行或因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其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上開暫緩移送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財政部74.6.6台財稅第1715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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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9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21: 遺產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應如何補救?
| A: | 這個問題分下面2種情況來說明: |
| (一) | 如果在申報期限截止前提出補報的話,不必以短、漏報違章處罰。 |
| (二) | 如果在申報期限屆滿後而稽徵機關還沒有查獲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從申報期限屆滿的隔天起到自動補報那天止,就應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徵收不必處罰。(財政部69.9.22台財稅第37931號函)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9月15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20: 若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可否申請實物抵繳?
| A: | 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始申請實物抵繳者,如符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其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9月1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9: 遺產稅辦理實物抵繳,應檢送什麼文件?
| (一) |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申請書應表明繳納困難,同時應檢還遺產稅繳款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全體繼承人蓋章之抵繳同意書,同意書應敘明抵繳房屋、土地之坐落、地號、面積及持分或其他實物名稱及內容。 |
| (二) | 抵繳標的物如為遺產土地或房屋,應檢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土地部分尚須檢附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使用分區證明書可憑地籍圖謄本之正本向縣市政府或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實物抵繳經核准後,辦理產權移轉應補送之文件,稽徵機關會詳細函復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應於文到30日內檢齊文件送相關單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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