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15 ‰ 。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25 ‰。
3.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35 ‰。
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45 ‰。
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55 ‰。
累進起點地價係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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