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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如果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而且符合拍定人為自然人且作農業使用等要件時,義務人或權利人可在收到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資料,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稅捐機關呼籲,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徵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故經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因此,農業用地被拍賣後,義務人或權利人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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