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得申辦更正編定。
(二)如果非都市土地上有舊有合法房屋,申請人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更正編定的同意書,並檢具舊有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
1.建物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稅籍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證明
4.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四種文件之一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建築用地,地政事務所依相關規定認定後,再函報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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