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自遺產稅額中扣除,例如: |
(一) |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二) | 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如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其扣除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之計算,應按當年度申報被繼承人所得佔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比例,核算被繼承人實際應分攤之稅額,再減已扣繳稅款後之淨額,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75.1.11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財政部73.1.30台財稅第50708號函)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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