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9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地上權人能否再將土地設定他人使用?

物權依對標的物所支配之內容為標準,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前者係指以使用收益該物,達到利用價值為目的,包括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和典權;後者係謂以支配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均屬之。 因用益物權必須使用該物,故不可能同時在同一物上設立數個用益物權,否則會妨害到用益物權人之權利。又地上權屬於用益物權之一種,故若已將土地設定地上權,即不可再設定給他人使用,惟不妨害在已設定用益物權之標的物上設定擔保物權。


持分地
、畸零地、共有土地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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