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之。
二、如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有設定他項權利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保管專戶,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高價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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