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坡地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如果想開發作建築使用,除興闢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慈善、福利、文化事業或其他公共建設所必要之建築物者外,其面積未達十公頃者,其事業計畫應先經省(市)政府核准免受十公頃之限制,於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依水土保持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後,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或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用地變更。
二、山坡地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達十公頃以上之開發案,應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之同意,並於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或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證明文件後,申請用地變更。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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