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 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始申請實物抵繳者,如符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其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9月15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20: 若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可否申請實物抵繳?
2023年9月1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9: 遺產稅辦理實物抵繳,應檢送什麼文件?
| (一) |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申請書應表明繳納困難,同時應檢還遺產稅繳款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全體繼承人蓋章之抵繳同意書,同意書應敘明抵繳房屋、土地之坐落、地號、面積及持分或其他實物名稱及內容。 |
| (二) | 抵繳標的物如為遺產土地或房屋,應檢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土地部分尚須檢附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使用分區證明書可憑地籍圖謄本之正本向縣市政府或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實物抵繳經核准後,辦理產權移轉應補送之文件,稽徵機關會詳細函復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應於文到30日內檢齊文件送相關單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8月18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8: 生存之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應如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A: | |
| (一)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
| (二) |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請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必需在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內,並且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5年內行使,逾期就會喪失請求權。 |
| (三) |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例如:丈夫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太太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財政部86.2.15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務部85.6.29法85律決15978號函)(財政部87.1.22台財稅第871925704號函)(財政部94.6.29台財稅第09404540280號函)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8月4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7: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A: | 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自遺產稅額中扣除,例如: |
| (一) |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 (二) | 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如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其扣除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之計算,應按當年度申報被繼承人所得佔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比例,核算被繼承人實際應分攤之稅額,再減已扣繳稅款後之淨額,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75.1.11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財政部73.1.30台財稅第50708號函)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7月28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6: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扣除多少?
| A: | 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的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財政部98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057680號函)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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