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7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4: 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A: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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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3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3: 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A:
(一)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二)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繼承發生日在81年9月18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84.7.19.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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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0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2: 誰是遺產繼承人?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A: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上面所說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配偶是與上面所說的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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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 如何繳納遺產稅?

A: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繳納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逕向當地經收稅款處繳納;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得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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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 星期五

【市地重劃】~ 什麼是區段徵收?區段徵收的法令依據為何?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主要依據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等,另外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都市計畫法、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亦有規定可辦理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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