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7-11-30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行政院院會2017年11月23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立法院審議,以加速都市更新的落實推動,進而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營建署表示,推動舊市區更新本來就是地方政府執行都市計畫事業之一環,也是地方自治之重要事項,加強推動都市更新與確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執行,各級主管機關均應責無旁貸地一肩承擔。
營建署指出,都市更新重建區段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為原則,透過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多數同意之提案管制門檻,主管機關得以確認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之意願,並由主管機關集結學者、專家組成之都市更新審議會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予以決定計畫之實施及分配內容,強制範圍內不同意者亦須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不同意者仍按與同意者相同之條件公平分配更新後之房地,以保障不同意者原有居住權益,這是主管機關基於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等公共事務之公權力主體,所作成實踐都市計畫之具體決定。
營建署並指出,本次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除了強化都市更新事業與都市計畫之連結性,以及落實都市更新實施過程之程序正義,並特別改進強制實施之爭議處理機制,透過制度設計確保不同意戶表達意見之機會,並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予以決定計畫之實施,有益於資源有限之都市土地為適當、有效之利用,不同意戶則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營建署特別強調,強制拆除或遷移權利變換範圍內之不同意戶,是主管機關經衡量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乃完成都市更新事業之最終措施,主管機關既已作成強制參與之決定,即負有擔保計畫完成之義務來協助推動,故本次修正草案仍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協調後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並另訂自治法規,以兼顧保障民眾權益及落實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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