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1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終止借名登記 經法判移轉返還借名人,仍課土增稅

時間:2017-10-29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近來民眾詢問,因個人因素將本人購買土地暫時借用朋友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嗣後取得法院判決其朋友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本人名下,為何還要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是以土地雖係由本人(借名人)出資購買而以朋友(出名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依現行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係以出名人為該土地所有權人,借名人僅對出名人有債權之請求權。
 
借名人雖然取得法院命出名人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仍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土地只要有漲價所得及土地所有權移轉之事實,依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仍必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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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7日 星期四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一生一屋!夫購地1年內妻出售,可課10%土增稅

時間:2017-10-17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土地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始可適用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考量民眾換屋先買後賣情形甚多,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
 
稅捐機關說明,為考量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係生活共同體,放寬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土地所有權人始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仍可適用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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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4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一生一屋 土增稅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須符合規定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7-12-10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有民眾於出售土地時申請依據「一生一屋」(即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卻因要件不符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了「一生一次」外,自2010年起增加了「一生一屋」。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除了須先已適用過一生一次之外,還須符合出售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持有該出售土地6年以上、且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該地連續設立戶籍滿6年、出售前5年無出租及營業情事等要件,其可適用面積限制在都市土地不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0平方公尺,且不以一次為限。
 
稅處進一步說明,該民眾之配偶同時尚擁有一間房屋;所以該申請案件並不符合「一生一屋」要件規定故遭稅處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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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1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注意 !!! 二親等財產買賣,未提付款證明,應課贈與稅

時間:2017-11-05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事實,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上述條文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杜二親等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若從納稅義務人所提出之證據無法明確得知買方是否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時,仍應視為贈與,是納稅義務人如有二親等間財產之買賣非屬贈與者,應保留相關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以免因缺乏證明而遭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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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購買地上權的房屋,可以拿到登記買方名字的建物權狀嗎?

購買地上權的房屋,因為不擁有土地,不會有土地權狀。若是地上權房屋屬於可分割過戶者,消費者可以拿到登記著買方名字的建物權狀,擁有建物權,可以依此直接向銀行貸款;但若是購買地上權不可分割過戶的房屋,房屋是登記在建商名下,消費者僅擁有使用權,沒有建物權,因此無法取得登記買方名字的建物權狀,也不能直接向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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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 星期六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遺失土增稅單正本,如何申辦重購退

時間:2017-11-07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小姐詢問,她於2年內有買屋換屋事實,欲申辦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惟土地增值稅單不慎遺失,不知該如何申辦?
 
該處說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應檢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正本、買賣契約書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現陳君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正本遺失,可填寫申明書,申明該土地增值稅確係本人繳納,但不慎將其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遺失,即可申請辦理。
 
該處並說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係指出售地及新購地2處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例:無出租、無營業、有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於該址),並符合新購地地價大於(出售地地價-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要件,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之土地增值稅,最多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民眾申請經核准退稅後,仍須注意於新購地登記日起算5年內,不能有移轉情事及仍要符合前揭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有不合規定(例:全戶遷出戶籍),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提醒民眾留意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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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提醒注意 公寓大廈共用空間堆雜物妨礙出入,連續處罰

時間:2017-11-06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公寓大廈之共用空間為各住戶使用之公共空間,請勿堆置雜物妨礙出入,以免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依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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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9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筆記起來!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增稅「申請要件」

時間:2017-11-06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並供自用住宅使用,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捐機關提醒:先購買供自用住宅使用土地後,2年內再另行出售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亦可適用。但在其新購土地完成登記的當時,其原有後售之土地就須符合為自用住宅用地才能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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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租屋新制 (( 押金 )) 不得 超過 2個月租金

2017-11-28 23:18:42 聯合報 記者黃國樑、丘采薇/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鼓勵房東將房子委託包租、代管業者,月租金六千元以下部分免徵所得稅、六千至兩萬元部分則可減除百分之五十三的「必要費用」後再計稅,超過兩萬元部分,則回歸所得稅法規定的百分之四十三減除標準計算。
條例中也明訂,包括未來房東收取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並在契約消滅時返還;此外,也對出租人的修繕義務、轉租關係、遺留物處理及出(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等,都予以明確規範。
為讓租賃雙方獲得協助資訊及提升租賃糾紛處理效率,條例也有兩項配套措施:首先由政府輔導成立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成員的非營利團體(如房東協會、房客協會)。其次, 一旦住宅租賃案件發生糾紛,送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時,由政府扮演公正專業第三人角色,免收調處費。
為保障房東權益,條文明定,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兩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他人,房東可在卅天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房東為重新建築必要,也可收回房屋,但須在三個月前通知房客。
法案也規定,符合規定的租賃住宅,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給予適當的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徵優惠,並報財政部備查,不過,由於這兩個稅是地方稅,這項專法僅請各縣市因地制宜自行訂定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方式,並未做硬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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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建有合法農舍的耕地可以辦理分割嗎?

已興建有合法農舍之耕地,如果分割後耕地面積達0.25公頃;或分割時耕地面積雖未達0.25公頃,但耕地卻屬特別准予分割的特別情形之ㄧ者,皆可以申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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