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06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並供自用住宅使用,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捐機關提醒:先購買供自用住宅使用土地後,2年內再另行出售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亦可適用。但在其新購土地完成登記的當時,其原有後售之土地就須符合為自用住宅用地才能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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