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鼓勵房東將房子委託包租、代管業者,月租金六千元以下部分免徵所得稅、六千至兩萬元部分則可減除百分之五十三的「必要費用」後再計稅,超過兩萬元部分,則回歸所得稅法規定的百分之四十三減除標準計算。
條例中也明訂,包括未來房東收取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並在契約消滅時返還;此外,也對出租人的修繕義務、轉租關係、遺留物處理及出(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等,都予以明確規範。
為讓租賃雙方獲得協助資訊及提升租賃糾紛處理效率,條例也有兩項配套措施:首先由政府輔導成立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成員的非營利團體(如房東協會、房客協會)。其次, 一旦住宅租賃案件發生糾紛,送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時,由政府扮演公正專業第三人角色,免收調處費。
為保障房東權益,條文明定,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兩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他人,房東可在卅天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房東為重新建築必要,也可收回房屋,但須在三個月前通知房客。
法案也規定,符合規定的租賃住宅,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給予適當的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徵優惠,並報財政部備查,不過,由於這兩個稅是地方稅,這項專法僅請各縣市因地制宜自行訂定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方式,並未做硬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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