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為何重測前後面積不一致?如面積減少,是否有補償措施?

()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據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複丈時誤差之配賦及面積登記有效位數之變更(重測前為公頃以下四位、重測後為公頃以下六位),致使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
()按土地之四至界址以所有權人最明悉,地籍圖重測係依據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其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就所有權人而言,實地管業之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日、瑞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增減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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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區段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時,如何處理?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在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立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權利關係人。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查處結果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交主管機關作後續處理;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土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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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6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政府徵收補償費如何計算?

一、地價補償費:按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
二、建物補償費:按徵收時重建價格估定。
三、農作物補償費:被徵收時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內者按成熟時孳息估定;逾一年按其種植培育費用參酌現值估定。
四、營業損失補償費:因徵收致建物原供合法營業停止或規模縮小損失查估。
五、土地改良費用:徵收公告前已領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合法改良支付改良費用。
六、遷移費
(一)建物、農作物各按補償費80%50%發給。
(二)墳墓、人口遷移、遷移動力機具等拆卸搬運安裝、水產畜產與遷移依本府自訂標準查估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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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9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國有地老違建戶拆遷補償金如何辦理放棄繼承?

家翁名下有三筆國有地違建物(位於新竹市東區新源街與建中路一帶的市場內),去年他老人家往生, 家人並未辦理繼承登記,由於該違建物公告於年底拆除, 而我先生是長子己在今年年初突然病故, 我與孩子雖為繼承人,但願意放棄繼承該違建拆遷補償金,交由我先生的大姐與弟弟平均繼承。請問我該提供那些文件資料給其他的繼承人去申領補償金.

A: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如超過向法院辦理期限,全體繼承人檢附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以分割繼承方式,仍可達成拋棄繼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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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5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請問申請土地變更編定要不要什麼費用?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面積在1公頃以內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3000元,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臺幣1500元,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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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6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請問我要申請土地的變更編定,要準備什麼文件向市政府提出申請?

按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縣(市)政府申請,並繳納規費:
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2)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3)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免附)
4)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以檢附。)
5)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6)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者,申請面積未達10公頃,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10公頃限制之文件;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專業技師簽證建築範圍無第49條之12項各款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相關文件。如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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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9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請問領取建築物自動拆除獎勵金須攜帶何證件?

領取建築物自動拆除獎勵金應攜帶證件:
(一)本人具領:1.國民身分證2.私章3.本通知書。
(二)委託代領:除(一)項證件外另需委託書、委託人印鑑章、委託人印鑑證明書、受託人身分證及私章。
(三)建築物拆除前、拆除後之照片、斷水、斷電及斷瓦斯之相關證明。
(四)法人:
1.公司: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抄錄表之影本(由公司切結「本登記表現仍為有效之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公司及其代表人印鑑章(俗稱大小章)。
2.公司以外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法人印鑑證明或圖記正本、法人及代表人印鑑章(俗稱大小章)。
(五)建物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符,領款時需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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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2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請問我的土地現在是「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或農牧用地)」,我想要變成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的話,要如何申請?

請先向本府農業局申請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異議複查,嗣後再由該局將辦理複查結果副本抄送所轄地政事務所,如複查結果有異動,則由地政事務所陳報市府核准辦理更正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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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5日 星期五

請注意!202萬餘筆公有地資料,上線就可查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4-01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公地資訊透明化向前邁開一大步,內政部於2019年4月1日在「內政部資料開放平台」(https://data.moi.gov.tw)新增開放742個機關管理之公有土地地籍資料,總計開放202萬餘筆公有土地地籍資料供各界下載使用,有助於促進土地更加有效利用。
 
內政部表示,為配合行政院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政策,推動公有土地資訊透明化,已於2016年及2017年間分別開放內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暨其所屬機關經管總計125萬餘筆公有土地地籍資料。
 
2019年更新增整合中央及地方多達742個機關經管之74萬餘筆土地加入開放行列,連同內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暨其所屬機關更新後之128萬餘筆土地資料,總計開放公有土地地籍資料已達202萬餘筆,並於4月1日日在「內政部資料開放平台」上架,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內政部說明,公有土地地籍資料開放內容,包含土地坐落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登記面積、公告現值、公告地價、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管理者等土地屬性資訊(XML資料檔),以及土地位置資訊(KML資料檔)等。
 
內政部強調,政府施政透明,以及提升民眾參與公共政策議題,是世界各國政府推動的趨勢,也是我國政府一直以來努力的目標。內政部未來除定期辦理平台資料更新外,將持續協調更多機關加入,使公地資訊更趨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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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9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區段徵收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設定地上權、地役權或永佃權,土地所有權人可否申請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設定地上權、地役權或永佃權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除依前開相關規定辦理外,亦可請求主管機關邀集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調。經協調合於下列情形者,由主管機關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辦理代扣清償及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賸餘應領補償地價申領抵價地:
(一)補償金額或權利價值經雙方確定,並同意由主管機關代為扣繳清償。
(二)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同意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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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現有住戶(合法房屋)土地面積僅有20餘坪,重劃後無土地可建築使用,應如何處理?

(一)重劃前合法建物如不妨礙都市計畫、工程施工及土地分配者,可原位置保留,重劃之負擔改繳納差額地價。
(二)如屬面積狹小者,視情況可酌予增配土地或合併分配,增配土地部分亦應繳納差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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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會受何處罰?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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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區段徵收後之地價如何評定?區段徵收後平均地價高低是否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一)區段徵收後地價之評定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5條規定預計平均開發成本為基準再考量各項影響地價因素後評定,提經本市標準地價及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及領回抵價地面積多寡,係取決於個人補償地價與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所佔之比例及所選擇分配土地之評定地價高低而定,區段徵收後平均地價越高,相對你的權利價值越高,但選擇之地價應跟著較高,因此平均地價高低並未影響分配土地之權益,而且每位土地所有權人地價補償費換算成權利價值之倍數是相同的,公平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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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 / 繼承土地】~ 請問我的農地上有舊有房屋,可不可以申請變更(更正)為建築用地,如果可以,那要檢附什麼文件?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請?

(一)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得申辦更正編定。
(二)如果非都市土地上有舊有合法房屋,申請人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更正編定的同意書,並檢具舊有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
1.建物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稅籍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證明
   4.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四種文件之一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建築用地,地政事務所依相關規定認定後,再函報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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