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分配期日、發款:
於拍定人或承受人繳交價金,如有應抵繳土地增值稅,於稅捐稽徵機關查復增值稅額後,書記官應製作分配表,指定分 配期日通知債權人領款。如對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債權或分配表金額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前一日,向民事執行處提出書狀異議。民事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更正分配表,或就無異議部分先為分配,分配案款後,除本案執行的債權人及併案的債權人係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者不得發予債權憑證外,對未受償債權,發予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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